• 法律法规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法律法规
  •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 有志于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发明而建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来促进和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其办法是,对适合它们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提供方便易查的线索,以及为汲取数量日益膨胀的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深信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将大大促进达到这些目的。
  • 凡使用“申请人”一词,它应被认为亦指申请人的卡塔尔世界杯雷竞技raybat人或其他代表,除了从条文的用词或性质,或者从用有该词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含有与此相反的意 思,特别是在条文提及申请人的居住地或国籍的情况。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共有11条数据,页数:1/2,首页上页 12下页末页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5号天河新天地C座704室
    联系电话:020-29862088 020-29847988
    邮箱:www@ip.gd
    微信:gd_ipr

    关注我们

  • 电话:020-29862088
  • 扫码联系

    扫码关注